2025年10月27日
******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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号楼一单元701
******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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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教育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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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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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街道荷四路296号102室
投诉人因对《2025******学校保安服务外包项目》(项目编号: QZZL-2025-21)质疑答复不满,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,本机关已正式受理,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。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,现本案已审查终结。
******有限公司诉称:
投诉事项1******有限公司不具备有效期内的公安部门批准的《保安服务许可证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的规定,应该给予废标处理,以显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的公平、公正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,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(一)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;(二)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;(三)与采购人、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;(四)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(五)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;(六)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。供应商有前款第(一)至(五)项情形之一的,中标、成交无效。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十一条,只要投标人参与了项目采购活动(如购买标书、提交投标文件等),即使资格审查未通过,仍属于“参与活动的供应商”,具备质疑资格。
投诉事项2******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为1100******有限公司2024年是实际从业参保人员为956人,人数差距大,所以中标人声明内容不实,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是提供虚假数据,应给予废标处理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,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(一)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;(二)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;(三)与采购人、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;(四)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(五)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;(六)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。供应商有前款第(一)至(五)项情形之一的,中标、成交无效。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十一条,只要投标人参与了项目采购活动(如购买标书、提交投标文件等),即使资格审查未通过,仍属于“参与活动的供应商”,具备质疑资格。
******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、质疑答复函、天眼查网页截图等证据。
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:废除中标公司,核实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的关系,我公司也将视答复情况,如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所有投诉事项,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部门进行检举和复议的权利。
被投诉人******教育局辩称:
针对投诉事项1******有限公司不具备有效期内公安部门批准的《保安服务许可证》,经我单位调查与核实,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了浙江省公安厅批准的《保安服务许可证》,发证日期为2011年12月07日,该证书上无有效期限,领取即有效。
针对投诉事项2。采购文件中所需提供的是从业人员数量,从业人员的含义与从业参保人员的含义并不相同。从业人员数量通常指的是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数量,这包括正式员工、临时工、兼职人员等,而参保人数则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数量。由于企业用工形式的多样性以及用工过程的可变性,从业人员和参保人数之间会存在合理差异。例如,部分实习生、退休返聘人员或短期临时工被计入从业人数,但未强制要求参保。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并不能证明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。
同时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。如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,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,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、投诉。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合法,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,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、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,************委员会评审,该单位未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,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。因此,该单位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、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、投诉的资格。
******有限公司辩称:
针对投诉事项1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“******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。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,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”******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7日取得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《保安服务许可证》,于2012年1月5日办理了工商登记,并在公安部门的监管下开展保安服务业务以来,队伍不断壮大,服务质量不断提升,《保安服务许可证》从没有中断和注销过,因此投诉人反映的“不具备有效期内的公安部门批准的保安服务许可”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。
针对投诉事项2******有限公司的声明函中从业人员1100人,是完全客观真实。公司在册员工1100人,参保人员956人,其余144人当中,分别******有限公司投诉反映的问题是不存在的,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。
经本机关调查查明:
《2025******学校保安服务外包项目》(项目编号: QZZL-2025-21)(以下简称“本项目”)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,预算金额1410万元,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。本项目分两个标段采购,标段1为2025学年衢州理工等39******学校保安服务外包项目,预算金额721.9万元;标段2为2025学年衢州三中等35******学校保安服务外包项目,预算金额为688.1万元。本项目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,9月1日开评标,共有8************委员会评审,******有限公司为标段1第一中标候选人,******有限公司为标段2第一中标候选人。9月2日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,同时公示标段1、标段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。
******有限公司,剩余7家投标供应商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《保安服务许可证》。
******教育局提供了中标供应商******有限公司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、《保安服务许可证》扫描件、本项目评审报告等证据******有限公司提供了《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布2024******有限公司花名册》等证据。
2025年9月28日,我局向衢州市柯城区经信局发送《协助调查函》(衢江财协查〔2025〕1******有限公司提供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从业人员数信息真伪问题,至今未收到回函。
本机关认为:
关于投诉事项1。******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已上传《保安服务许可证》,且依据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,保安服务许可证未设定有效期,取得后长期有效,无需年检或定期更新。投诉人主张的******有限公司不具备有效期内的公安部门批准的《保安服务许可证》缺乏事实依据。据此,投诉事项1不成立。
关于投诉事项2。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,单位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,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。该指标为时点指标,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,是在岗职工、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。因此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中的“从业人员”不仅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,也包括劳务派遣人员、离退休返聘人员、兼职人员、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******有限公司2024年实际从业参保人员为956******有限公司提供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中从业人员数1100******有限公司亦对其填写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从业人员数作出解释,并提供了相关证据。据此,投诉事项2不成立。
处理决定:
综上所述,本机关认定: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、2不成立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六条、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二十九条第(二)项规定,本机关决定:驳回投诉。
如对本决定不服,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******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******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******财政局
2025年10月27日